网站首页
手机版

烟惠保指定药店(京惠保指定药店)

更新时间:2024-03-29 11:14:50作者:佚名

烟惠保指定药店(京惠保指定药店)

  指定药店

  烟惠保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责任二)约定的药店。

  为方便患者院外购药,特指定以下列示药店,在指定药店购买《烟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在符合本产品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可以报销。

  

  说明:为更好的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本产品保留对药店的调整权力,最新药店名单及各药店直付、配送等功能开通情况,还请关注“烟惠保”微信公众号以最新发布为准。

  特别约定

  1、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1)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责任一):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2021年2月1日)前如患以下重大疾病,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但其他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仍可申请理赔。具体重大疾病包含:

  ①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尿毒症;

  ③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④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⑤其他:瘫痪;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

  (2)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二):被保险人在产品生效(2021年2月1日)前如已患有或存在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硬化、肺动脉高压的病前状态,并因此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本产品不予赔付;但其他符合《烟惠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内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仍可申请理赔。

  2、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参保人享受当地医保待遇,但未使用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在保险责任起期(2021年2月1日)以前就医,在2021年2月1日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同一次就医,在保险责任期内入院,在保险责任终期(2022年1月31日)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按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4、关于转外就医的约定:

  (1)常住(驻)异地人员在备案地二级或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降低。

  (2)市外转诊转院备案人员在备案地/转诊地二级或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3)自行前往市外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就医人员或转诊备案、常住(驻)异地备案的被保险人在非备案地/非转诊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经审核符合急诊抢救标准的医疗费用除外)。

  (4)学生因病回原籍治疗,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保障责任一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降低。

  (5)在非中国大陆境内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本文标签: 责任  被保险人  医疗费用  医保  药店